REGULATIONS AND SOLUTIONS

法規與指引

Rules

法規說明

油脂截留器 – 技術規範應用與快速指引

鑑於餐飲產業蓬勃發展且型態日新月異,其產出之廢棄油脂對室內管道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影響不容忽視。數據顯示,建築給排水管路設備之平均生命週期約為15年,顯著短於建築結構體。若含油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將導致管壁結垢、縮減管徑,導致管線使用年限驟降,並引發後續管線汰換、環境滋生疫病等連帶社會成本。衡諸維護成本與公共利益,落實源頭管理實為當務之急。藉由裝設符合國家規範之油脂截留設備,方能兼顧系統效能與公共衛生安全,並在最大程度上延長管線資產之使用效能,達成降低長周期維護成本之效益。

|1.截留器及分離器之法源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九條 (節錄):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2.截留器及分離器之設備要求|

4.6.2 點:選用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該設備應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驗合格,方能採用。
說明:(3)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其試驗方法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431,Q3001「油脂截留器性能試驗法」已有規定。另國際間常用標準,包括歐洲EN1825-1,美國ASME A112.14.3及日本SHASE-S 217等試驗方法。
註:停車保養場油水分離器、洗衣毛髮截留器、醫院診所固體物截留器等於《4.6.4》《4.6.5》《4.6.6》另有規定。

|3.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之選用計算|

已知:廚房及用餐區域面積 – P.附錄_45
5.1 各類廚房及用餐場所以全面積計算之方法

已知:用餐人數計算 – P.附錄_48
5.2各類廚房及用餐場所以用餐人數計算之方法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Change

變革

87年:頒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109年:修法並更名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實施至今

BEFORE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已刪除)|

第 15151 章
污水管路系統
2. 產品
2.2.5 油脂截留器
(1) 容量公式計算詳設計圖說
(2) 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至少需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兩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有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A. 各室有效水深皆須大於30公分。
B. 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C. 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方向之夾角應為四十五至六十度。
D. 除油室之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之六分之一以上者(即滯留處理時間為10分鐘以上)。
E. 每分鐘之尖峰流量,若超過平均流量三倍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三十分鐘者,有效容積應增為上述值之1.2至1.5倍。
F. 出流管高度應低於進流管
G. 出流管口徑應大於進流管。
H. 槽體構造加註採用耐蝕材質 [不銹鋼製材質][FRP製材質],其他說明詳細部設計圖說。
I. 污水進口應設置欄渣籃設施,防止殘渣進入油脂截留器。
J. 油脂截留器應為及時清除者,並得設置自動清除系統。

 

Q = nq/tk(公升/時)
V = Q/6 (公升/時)
n=每次用餐人數(人)
t=每次用餐廚房污水持續出流時間(小時/次)
Q=總容量
q=每餐次每人產生之污水量(公升/人‧次)
k=安全係數
v=有效容量
‧依餐廳類型不同,每餐次產生污水量應實際測量為準。
‧新設立餐廳無實際用水量以左列水量表為標準。

皆於109年由內政部發布台內營字第1090811791號令 刪除
並更名為《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台內營字第1090811791號令

餐廳類別 每人每餐
用水量
回轉率
(次)
人數/m²
(人)
觀光飯店 120-70 3 0.5
中小型餐廳 50-30 5 0.5
西式速食 33-13 8 0.5
便當中心 100-25
機關團體餐廳 100-150

AFTER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4.6 截留器及分離器

4.6.2 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選用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該設備應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驗合格,方能採用。

說明:
(1) 建築物如有附設餐廳或廚房之情形,其排水中之油脂如直接排入建築物之排水系統,油脂將因排除困難而堆積於管路之中,造成管路阻塞或排水不順暢,因此必須設置油脂截留器將油脂截留排除後,再排入排水管路系統中。
(2) 烹飪場所及名稱已多樣化,因此以「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統稱應裝設油脂截留器之場所,如此可避免執法人員,因受法規中場所名稱的限制,而無法管制實際違規者排放大量油脂至公共排水系統的困境。
(3) 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其試驗方法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431,Q3001「油脂截留器性能試驗法」已有規定。另國際間常用標準,包括歐洲EN1825-1,美國ASME A112.14.3及日本SHASE-S 217等試驗方法。

5.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之選用計算
油脂截留器容量之計算,建議依其使用情況,廚房及用餐場所全面積或用餐人數,分別參考本附錄第5.1 點或第5.2 點計算之油脂截留器流入流量(Q)、截留油脂及沉積殘留物量(G),選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試驗合格之油脂截留器,本附錄第5.1 點及第5.2 點使用之Q 值與G 值,分別代表CNS 14431,Q3001
第3.2 點、第5.3 點之流入水流量(表1 QW)及第5.3 點之截留器油脂截留量(表1 Gi2)。
選用通過國際標準試驗合格之油脂截留器,應由製造商提供該國際標準之選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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